这个春节“山寨”牛奶在乌海栽了!

时间: 2024-06-13 13:35:25 1

作者: 高钙核桃类

  春节期间,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市场上销售的各类“山寨”“李鬼”礼盒产品做了全面整治清理。截至目前,全市共查处涉嫌食品标签标识不符合相关规定的“山寨”牛奶产品2200余箱(件),货值金额11万余元。

  在节前市场检查中,监管人员发现,市场上销售的部分标识为高钙牛奶、无蔗糖牛奶、核桃牛奶的产品并非牛奶,其实际品类为复合蛋白饮料,并存在着食品配料成分虚假标注,商品条码与标识生产厂商不符,标识委托生产厂商不具备相关生产资质等问题。针对这样的一种情况,各区监管部门立即放弃节假日休息,组织执法力量对辖区节日礼品市场进行了全面清查。

  海勃湾区对相关这类的产品经销商立案查处,对涉案产品和存储地点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,并积极协调新闻宣传部门曝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,发布消费警示,普及食品药品安全知识,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。

  乌达区市场监管、公安等部门密切协作,联合开展专项检查,持续加大对“山寨”“李鬼”产品清查打击力度,坚决杜绝假冒食品流入市场。

  海南区由分管副区长带队,对集贸市场、街边零售摊点等重点场所和区域进行了实地检查,查验相关台账、记录,督促要求各食品经营户强化主体责任意识,落实相关食品安全措施,做到守法诚信经营,严防假劣食品流入市场,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。

  这就是趁火打劫的那个大个核桃,小编真的眼花了,难道我苦读多年的书却分辨不出“六”和“大”。哎,完了,完了。

  是指经营者试图通过“搭便车”“傍名牌”的方式不劳而获。即通过仿冒他人标识、他人商品标识等,引人将自己的商品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,以借用他人、他人商品的影响力、美誉度提升个人、自己的商品的市场竞争力。

  1.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、包装、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;

  2.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(包括简称、字号等)、社会组织名称(包括简称等)、姓名(包括笔名、艺名、译名等);

  在生产经营活动中,经营者应当通过自身努力,提升个人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,增加影响力和美誉度,来提升市场竞争力。